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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焦点 2018-11-19 09:24
如果在这一删除微信的过程中,公司领导“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”,是不是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了呢?从报道情况看,王先生之所以“自愿配合”,背后还是答应“把微信中所有同事都删除,否则不签字”的公司“强制要求”。但这样的“你情我愿”,恐怕并不能对侵犯隐私权等行为免除法律责任。
或许,在该公司方面看来,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,因为“我们行业互相挖墙脚”,“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”,才要求离职员工删除同事微信。但问题是,保护商业秘密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代价。
况且在他的手机中有同事微信,也并不能被界定为“商业秘密”。公司同事的微信,既是工作平台,也是生活工具,又如何能作为商业秘密呢?
如此商业保护的借口,遮不住违法乱为的破洞。无视法律规定,给人才流通设置障碍、侵犯个人权利,作为受害者有权得到法律救济,而有关企业也应当好好反思,尽快补上法治这一课。